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詳細】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之野蠻、殘酷、落后,猶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這樣的描述: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西藏走上民族區域自治道路,經歷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區成立三個重要歷史發展階段。這一歷史發展過程,是人民翻身解放、實現當家作主的正確選擇,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開幕。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機關及其領導人,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走上了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誕生起就主張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積極探索實現民族平等、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政府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和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考慮中國的歷史國情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新中國在選擇國家結構形式時,沒有選擇復合制的形式,而是選擇了單一制的形式,確定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証少數民族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於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各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沒有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就沒有各民族人民的當家作主。實現民族平等團結,是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中央政府和自治區堅持實行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政策,通過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使用、各民族自發的交往交流交融和全國支援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等,形成了各民族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和衷共濟、和睦相處、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