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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br>(2015年9月)

2015年09月07日09: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目錄

  前言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佔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佔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並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隻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遭受殘酷的政治壓迫,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喪失了基本人權。

  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這些《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被認為是天生高貴的人,處於最上等地位,而廣大農奴則被劃為下等人。命價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價為與尸體等重的黃金”,屠夫、鐵匠等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值一根草繩”。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量刑標准和處置方法也不相同。仆人使主人受傷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仆人,則不付給任何賠償費。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舊西藏的噶廈政府規定,農奴隻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庄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三大領主強制佔有農奴人身,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並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於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裡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注定終身為奴。農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持交稅証明,才不至於被當作逃亡戶處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的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在《奉使辦理藏事報告書》中,對舊西藏統治者對人民的壓迫以及人民的悲慘痛苦處境有這樣的描述:“西藏因地處高寒,農產稀少,人民生活本極困難,而西藏當局壓迫剝削更無所不用其極,使藏民生活墮入人間地獄,其苦乃不可言。西藏當局視人民直如奴隸牛馬,照例不付代價,即伙食馬料亦須由人民自備,而差徭紛繁幾無寧日,人民受擾之劇可以想見。政府復可一紙命令無代價的征收人民之財產,或將此種財產賞給寺廟或貴族中之有功者。總之,在西藏境內,人民已失去其生存與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實非言語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產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

  舊西藏,佔人口隻有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及其代理人,幾乎佔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佔人口多達95%的農奴,包括“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朗生”(一無所有,世代為奴),卻不掌握生產資料,遭受殘酷的經濟剝削。

  農奴遭受的第一重剝削是地租。在庄園裡,農奴主把土地分成兩部分:大部分為農奴主的自營地,一小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條件分給農奴耕種的“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必須自帶工具和口糧,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服勞役。這些無償的勞動,就是繳納給農奴主的勞役地租。而農奴在“份地”裡收獲的大部分糧食最終又都被領主收走了。“差巴”一年所得不過二三百斤,連糊口都不夠,主要靠吃野菜和野草,再摻上一點糧食過日子。除了通過勞役繳納沉重的地租外,農奴還必須繳納名目繁多的稅費。

  農奴遭受的第二重剝削是烏拉差。烏拉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稅、地(畜)租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舊西藏僅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稅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地方政府和庄園領主所支的差,一般要佔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80%。烏拉差役又有內、外差之分。內差是農奴向直接依附的領主及其代理人支的差役。外差是農奴給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支的差役。其中農奴負擔最重的是運輸差。西藏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各種物資的運輸全靠人背畜馱。農奴長年累月跋山涉水為地方政府運輸物資,支差之苦正如諺語所言:“靴子無底,牛背無毛。”

  農奴遭受的第三重剝削是高利貸。在舊西藏,三大領主都是大大小小的高利貸剝削者。西藏地方政府設有放債機構,放債、收息成為各級官員的行政職責。西藏很多寺廟也參與放債,高利貸盤剝的收入佔三大寺總收入的25%-30%。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佔15%。農奴為了活命不得不頻繁舉債,欠債的農奴佔農奴總數的90%以上。農奴所負的債務,形式上分為新債、子孫債、連保債、集體攤派債等等。其中1?3以上是子孫債,也稱舊債,是祖祖輩輩欠下的。這種債由於利上加利,永遠也還不完。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著社會進步。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沒有現代工商業,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幾乎是空白,沒有一條現代意義上的公路,西藏與外界幾乎隔絕﹔農業生產長期處於原始耕作狀態,勞動工具原始簡單,牧業基本是自然游牧方式,農牧品種單一且退化,整個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十分低下,社會發育程度極低。

  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妮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這樣描寫當時人民的情形:“這些可憐的人們隻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瘠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廣大人民沒有基本的生存權,更沒有發展權。他們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不能學習民族的語言文化,到20世紀50年代時,西藏僅有2000多貴族子弟在舊式官辦學校和私塾學習,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廣大人民沒有經濟發展權,三大領主隻從農奴那裡榨取暴利,卻不更新生產工具,農奴沒日沒夜地勞作,也不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產品,沒有社會再生產的能力。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之野蠻、殘酷、落后,猶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這樣的描述: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西藏走上民族區域自治道路,經歷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區成立三個重要歷史發展階段。這一歷史發展過程,是人民翻身解放、實現當家作主的正確選擇,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實現和平解放

  1840年鴉片戰爭后,帝國主義侵華日甚一日,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的西藏地區也遭到了帝國主義的侵略。1888年和1904年,面對英國的侵略,西藏軍民進行了英勇的抵抗,但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國力的衰落和封建農奴制度的沒落,抵抗以失敗告終。英國通過強迫當時的清朝政府甚至繞開清朝政府直接脅迫西藏地方政府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在西藏攫取了嚴重損害中國主權的一系列特權。經濟上開設商埠,強行通商,劃定江孜、亞東為商埠,常駐英國商務代表,設立固定的官方機構。軍事上駐扎軍隊,在江孜常駐一個連,在亞東常駐一個排。建立由英國人管理、經營並為掠奪服務的基礎設施,包括郵電設施和驛站等,長期為英、印人員和少數西藏分裂分子提供服務。

  擺脫帝國主義侵略,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上層愛國人士的迫切願望。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對西藏人民產生巨大鼓舞,他們熱切盼望中央人民政府早日解放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十世班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日,致電毛澤東主席和朱德總司令,表示熱忱擁護中央人民政府,請求人民解放軍早日解放西藏。1949年12月,遭受親英勢力迫害而逃往內地的原西藏攝政熱振活佛的近侍堪布益西楚臣,到青海西寧向人民解放軍控訴帝國主義破壞西藏內部團結的罪行,要求迅速解放西藏。著名藏傳佛教大師喜饒嘉措在西安發表談話,譴責帝國主義策劃拉薩當局進行所謂“獨立”的陰謀。

  在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第一條便是:“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在“十七條協議”中,西藏地方政府也承諾,“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5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發布進軍訓令,全面拉開進軍西藏序幕。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擁護、熱烈歡迎人民解放軍進藏,支持幫助進藏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廢除帝國主義強加給西藏人民的不平等條約,是實現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中華民族解放和獨立的重大歷史事件,自此徹底改變了西藏的歷史命運,為實現西藏各族人民翻身當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廢除封建農奴制,實現人民翻身作主

  20世紀50年代中葉,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走到了盡頭。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動上層為永保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不變,公然撕毀“十七條協議”,在拉薩地區發起全面武裝叛亂。2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在西藏平息叛亂中實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問題的指示(草案)》,要求在平息叛亂的戰斗中,必須同時堅決地放手發動群眾,實行民主改革。28日,周恩來總理發布國務院命令,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由十世班禪額爾德尼代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邊平叛邊改革”的方針,領導西藏人民掀起了波瀾壯闊的民主改革運動。通過民主改革,徹底摧毀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實現了人民翻身解放,為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創造了重要社會歷史條件。

  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建立起人民政權,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制度條件。到1960年底,全區成立鄉級政權1009個,區級政權283個﹔78個縣(包括縣級區)和8個專區(市)也成立了人民政權。與此同時,有4400多名翻身農奴和奴隸出身的基層干部成長起來。鄉級干部全是藏族,區級干部90%以上是藏族,並且有300多名藏族干部擔任了縣以上領導職務。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開始行使從來沒有過的民主權利。1965年8月,西藏鄉縣選舉工作完成,有1359個鄉、鎮進行了基層選舉,有567個鄉、鎮召開了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西藏大約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農奴和奴隸為主的鄉人民政權,54個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選出了正副縣長,建立了縣人民委員會,並選出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廢除農奴主的經濟特權,人民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權利,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物質基礎。封建農奴制度不僅侵犯人權,摧殘人性,而且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人民連基本的溫飽都沒有保障。民主改革中,約2萬朗生安了家,得到安家糧504萬斤。民主改革解放和發展了西藏的社會生產力,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

  廢除農奴主的宗教特權,打碎了精神枷鎖,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思想文化條件。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宗教直接掌握在農奴主手中,被異化為實施統治壓迫人民的工具。三大領主為了使封建特權神聖化,從精神上奴役人民,凡是與其意志相違背的任何新思想、新文化和科技知識,都被視為異端邪說,禁錮人們的思想,阻礙教育的普及和科學文化的發展。民主改革后,西藏廢除一切封建特權,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不得干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人民群眾從政教合一的精神枷鎖中解放出來。

  ——成立自治區,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廣大人民的共同願望。“十七條協議”中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后,中央政府領導人毛澤東接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並告訴他們,“今后西藏不成立軍政委員會,而直接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做准備。”兩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根據憲法中關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中央著手西藏自治區成立事宜。1954年11月,中央提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意見。1955年3月,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專題研究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和西藏建設的有關問題。此后,中央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進行了具體指導。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新落成的拉薩大禮堂隆重舉行,包括西藏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教派和各群眾團體在內的300多名代表參加或列席了大會,這是西藏歷史上第一次有如此廣泛代表性的人士歡聚一堂,民主協商、共議大事。十四世達賴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十世班禪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步驟。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積極推進,但1959年武裝叛亂的發生,嚴重影響了自治區成立工作的進行。平息叛亂后,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順利進行。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開幕。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機關及其領導人,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走上了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蒙古、回、藏、維吾爾、壯、朝鮮、滿等55個少數民族。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對祖國的發展和中華文化的創造作出了貢獻。中國各民族的起源和發展有著本土性、多元性、多樣性的特點。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總的方向是發展成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匯聚成為統一穩固的中華民族。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先民的“天下”觀念和“大一統”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一統,在全國設郡縣加以統治。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及漢以后的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主流和方向。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藏族和其他民族的祖先,從遠古就生活在西藏高原上,並與中國內地建立了廣泛的聯系,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自13世紀元朝將西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起,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在將西藏納入統一國家的前提下,還採取了“因俗而治”“因事而治”等特殊的政策,在行政建制和治理方式上,採取與全國其他地方有所差異的措施。

  元朝(1271-1368年)時期,中央設置總制院(后改為宣政院),在西藏地區設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中央直接管理西藏軍政事務。元朝派軍駐扎西藏,在宣慰使司下設13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元朝在西藏還設立大小驛站,通往大都﹔派官員入藏進行三次戶口清查。元世祖忽必烈任命薩迦派八思巴為帝師。后來噶舉派取代薩迦派的地位,元順帝時封其首領強曲堅贊為“大司徒”。

  明朝(1368-1644年)時期,基本沿襲了元朝對西藏地方的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在經濟上,發展茶馬互市,促進西藏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和往來﹔在機構設置上,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設立“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陝西行都指揮使司,在西部設立“俄力思軍民元帥府”。

  清朝(1644-1911年)時期,由理藩院(清末改為理藩部)主管西藏事務。1653年和1713年清朝皇帝冊封興起於明末的格魯派達賴世系和班禪世系,后來又建立金瓶掣簽制度,完善了活佛轉世制度。1727年,清朝中央在西藏建立駐藏大臣制度。1751年,乾隆皇帝授命七世達賴執政,建立噶廈,設噶倫四人。1793年,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

  中華民國(1912—1949年)時期,中央政府繼續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為蒙藏院,取代了清朝末年的理藩部職能,派駐藏辦事長官履行駐藏大臣職權。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規定了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的權利。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准。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誕生起就主張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積極探索實現民族平等、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政府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和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考慮中國的歷史國情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新中國在選擇國家結構形式時,沒有選擇復合制的形式,而是選擇了單一制的形式,確定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証少數民族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同時,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於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目前,西藏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構,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實踐,在民族區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區各民族人民實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這一制度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各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中國憲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同時,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各民族代表人數、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主席等都做了規定。在西藏,各民族人民依法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西藏人口較少的門巴族、珞巴族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

  2012年至2013年1月,在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西藏全區有94%以上的選民分別參加了縣、鄉直接選舉。西藏現有各級人大代表34264名。其中,全國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66.7%,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70.2%。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24名,常委會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8名。西藏自治區成立至今,歷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按照中國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區最高權力機構,代表西藏人民依法行使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聽取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規,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審查、批准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選舉產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截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規和作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共300件,其中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123件,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148件,廢止29件,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文化教育、語言文字、文物保護、生態環保等各個方面。政協西藏自治區委員會,每年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算報告》和自治區“兩院”的工作報告進行協商討論,先后組織委員參與西藏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協商討論,以全委會、常委會、主席會議、民主協商會議、專題座談會議、委員視察、調研、提案及舉辦“經濟發展論壇”等形式,為西藏自治區“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計劃、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西藏各界積極履行參政議政的職能。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准予維持。結合西藏實際情況,自治區還先后制定實施了多項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多部地方法規。

  ——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不斷成長壯大

  中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為了保障西藏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依照憲法規定,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自治區歷來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使用。1965年自治區成立初期,全區隻有760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76年少數民族干部已發展到1.68萬人﹔到1986年底,全區有3.1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94年底,有4.4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2014年底,全區少數民族干部已有11萬多人,與自治區成立之初相比增長13倍多,佔全區干部總量的70%以上。

  目前,西藏自治區省級領導干部中有33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廳級干部中有45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市)、縣(區)黨政正職大部分由少數民族干部擔任,鄉鎮(街道)黨政班子中少數民族干部佔70%以上,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中都依法配備了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在自治區十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代表、委員均佔到70%以上。此外,還有一批優秀少數民族干部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在西藏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均佔80%以上。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熱地、向巴平措等先后擔任國家級領導職務。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

  沒有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就沒有各民族人民的當家作主。實現民族平等團結,是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中央政府和自治區堅持實行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政策,通過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使用、各民族自發的交往交流交融和全國支援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等,形成了各民族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和衷共濟、和睦相處、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中央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西藏的發展,十分關心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舉全國之力支援西藏,以優惠的政策和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推動西藏的發展進步。從1952年到2014年,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各項財政補助達6480.8億元,佔西藏地方公共財政支出的92.8%。1980年以來,中央先后六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從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對西藏的發展建設作出整體規劃。從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開始,中央實施對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個中央國家機關、18個省市和17家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20年來,先后有七批4496名優秀干部、1466名專業技術人才進藏工作,實施援藏項目7615個,投入援藏資金260億元,主要用於改善民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1990年,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每年9月為“民族團結月”。2010年之前,自治區黨委、政府先后召開了五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達1756名,涌現出像孔繁森、李素芝等一大批民族團結先進典型。從2012年起,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堅持每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大會,共表彰模范集體2089個、模范個人3224名。2013年,拉薩市成為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州(地區、市、盟)”試點。近年來,西藏軍區軍史館、江孜宗山抗英遺址、自治區博物館、西藏民族學院、拉薩海關先后被國家民委命名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深入人心,“團結穩定是福、分裂動亂是禍”成為全社會的廣泛共識。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使西藏各族人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有效保障,社會和諧安寧。

  ——現代化發展水平日益提高

  西藏生產總值由1965年的3.27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920.8億元,增長281倍。1994年以來,西藏地區生產總值連續20年保持兩位數增長,年均增速高達12.4%。1965年西藏地方財政收入僅為2239萬元,2014年達到164.75億元,年均增長高達14.46%,自我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全區工業增加值由1965年的0.09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66.16億元,增長735倍,年均增長14.4%。第二產業增加值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佔比由1965年的6.7%提高到2014年的36.6%。2014年,全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364.51億元,比1965年的0.89億元增長了409倍,以年均13.1%的速度遞增﹔進出口總額達22.55億美元,比1965年的0.07億美元增長了321倍,年均增長12.5%。

  藏醫藥業、民族